拿剪刀偷泳褲 罪加一等

拿剪刀偷泳褲 罪加一等

自由 更新日期:2010/07/05 04:21

刑期6個月起跳

〔記者林慶川/台北報導〕萬姓男子至新店市的「家樂福」大賣場內偷一件泳褲,他順手拿一把賣場內販售的剪刀撬開泳褲上的防盜扣,這個小動作,讓他的罪責由原本有機會獲判拘役、易科罰金的普通竊盜罪,「升等」成加重竊盜罪,刑期6個月起跳,無法易科。

剪刀屬「兇器」

檢方認為,54歲的萬某使用剪刀偷東西,屬持「兇器」行竊,依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規定,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,法官通常是判2至3個月易科罰金了事,但若持「兇器」行竊,則屬「加重竊盜罪」,刑期為6個月以上、5年以下。

起訴書指出,萬某在今年6月22日深夜11時許至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3段的「家樂福」大賣場購物時,順手偷一件價值790元的SPORT牌的泳褲。

剪刀把防盜扣撬開

不過,因為泳褲上有防盜扣,他為防被查獲,因此拿了賣場內的一把剪刀把防盜扣撬開,之後,萬某則在賣場內,另外偷拿一個42元的起司三明治,並將三明治藏放在自己的褲頭左邊。

萬某結帳時,僅將購物籃內的傳統豆花及白吐司取出結帳,賣場人員發現他褲頭內疑似塞有東西,上前詢問時,萬某心虛拔腿就跑,賣場人員立即上前追捕並報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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