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訴法修正 保障被告律見權

刑訴法修正 保障被告律見權

中央社 更新日期:2010/06/01 13:37

(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1日電)律師見羈押被告(委託人)原本是全程監聽與錄音,但隨著大法官釋憲認定牴觸憲法後,已修正羈押法相關規定,保障被告權利;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刑事訴訟法,完備相關法令。

大法官會議釋字654號解釋,認定羈押法第23條第3項與第28條,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規定,因此,羈押法相關規定已自民國98年5月1日失效;而後,立法院也修正羈押法,以符憲法意旨。

民進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柯建銘受訪時說,羈押法已修正,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也要配合修正。過去律師見委託人(羈押被告),被監聽、錄音,但全世界除了台灣外,沒有國家這麼做,「連中共都沒有這樣搞」,可見台灣是很落伍的。

柯建銘表示,雖然法律有認罪協商,但在全程監聽與錄音情況下,律師要跟委託人談認罪協商,連講都不能講;所以羈押法後來修正為「只可視而不可聽」,相關人員可以遠遠站著看,但不能聽律師與委託人談話,且對律師與委託人的書信「可拆不可閱」。

國民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呂學樟指出,這次修正刑事訴訟法重點在於,明定律師與羈押被告得為接見或互通書信,但也得予限制的條件與方式,並規定偵查中就羈押的被告,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限制與急迫情形處置程序。

呂學樟說,修法還明定律師與偵查中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,不得限制接見或互通書信。

呂學樟表示,因為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,基於「有權利即有救濟」原則,人民認為其權利遭受侵害時,必須給予向法院請求救濟機會,這是訴訟權保障核心內容,不得因身分不同而予以剝奪。990601

發佈留言

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。 必填欄位標示為 *