師狂打生屁股108下 國賠30.2萬

師狂打生屁股108下 國賠30.2萬

自由 更新日期:2010/05/14 11:31

〔記者林良哲、徐夏蓮/台中報導〕台中市居仁國中李姓導師為糾正何姓學生的穿著,竟以手扭其臉頰,又以木板狂打屁股一百零八下,造成學生下臀部嚴重挫傷,家長以老師懲罰過當訴請國家賠償,法官認為國賠成立,判處校方賠償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共三十萬兩千一百三十四元。

制服未紮褲內 捏轉臉頰致口腔出血

判決書指出,李姓老師任中市居仁國中三年級導師,前年十月九日放學後,在校外巧遇班上何姓男同學,發現其制服上衣未紮進褲內,當場斥責糾正,還動手用力扭轉何生臉頰,造成其口腔出血、臉頰紅腫。

第二天,李老師又要求何生站在講台上,以木板毆打其屁股,依其他學生計數,共打了一百零八下,之後李老師又叫何生到教室後方,雙手高舉座椅罰站一整節課。當晚何生回到家中,因傷處疼痛無法入眠,家長趕緊將他送往衛生署立台中醫院治療。

學生家長認為,老師可以適度處罰學生,但將學生打到口內出血、臀部多處紅腫發紫、肌肉劇烈疼痛至難以坐臥的程度,不但對學生身體造成傷害,更嚴重損及學生自尊及身心發展,因此要求校方賠償損害。

李老師後來也深感悔悟,除向學生家長道歉外,並遭校方記過一次處分。對此結果,學生家長仍不接受,要求校方賠償醫療費用四千五百元及精神慰撫金兩百萬元,但校方只承諾賠償五萬元慰問金,談判破裂後,學生家長向台中地院請求國家賠償,要求居仁國中賠償兩百萬四千五百元。

校方:老師個人行為 尊重法院判決

法官審理時,認為李老師對學生的管教雖出於善意,但以手扭轉臉頰及持木板狂打等行為,顯已過當,並造成學生身心傷害,與教育目的相違背,認定國家賠償成立。

李姓老師昨表示,他還沒收到判決,等收到並與學校商量後才能回應;居仁國中校長張永宗也表示,等收到判決書後,會再和學校法律顧問商討是否要提起上訴;張校長說,這件案子是老師個人行為,學校也做出記一小過處分,學校對法院判決也予以尊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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