愛子撞殘單親媽 警官判賠353萬

愛子撞殘單親媽 警官判賠353萬

自由 更新日期:2010/05/04 04:11

〔記者鄭淑婷/台北報導〕吳姓警官開公務車返家,無駕照的兒子私自將車開走,把一名陳姓婦人撞成殘廢,板橋地方法院判決,警官、妻子需負連帶責任,賠償被害人353萬多元,陳姓婦人昨低調說「尊重法官判決,只希望事情趕快平息,不想再受到打擾」。

無照少年 開警車肇事

今年27歲的陳女,原在醫院外包公司上班,靠著微薄薪水扶養兩名稚子,97年2月17日早上6點多,她騎機車行經板橋市華東路,遭超車的吳姓少年撞成重傷。陳女說,事發時她意識不清被送往醫院,之後才知肇事少年不但無照駕駛,開的車還是警用公務車,少年的父親則是台北市警局警官。

吳姓警官的兒子無照開走公務車肇事,他因此被記過調職;被害人陳女被撞後,至今雙腳不良於行,拄著枴杖無法工作,遂向法院提告求償714萬多元。

警官︰子是中度身心障礙

吳姓警官在庭上表示,兒子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,對移動物體很感興趣,平時均小心避免他接觸汽車或其他危險機器,當晚他執勤結束開公務車返家休息,兒子趁他睡覺時偷偷溜進房間拿走鑰匙,並非父母放任。

法官︰家長需負連帶責任

法官日前審理終結,認為吳姓警官將公務車開回家,又將鑰匙放在可輕易取得之處,有所疏失,吳姓警官、妻子需負連帶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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