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路貼女裸照 不構成散布猥褻物

2010/03/03 15:36
(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3日電)1名男子在自己的網路相簿中,張貼女性全裸照片,遭檢方依散布猥褻物品罪起訴。法院審理後,認為現今國人性觀念日漸開放、西風東漸,認定照片不構成猥褻物品,判決無罪。
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,37歲的成姓男子,去年8月間將20張女性裸露照片刊登在自己的網路相簿中,供不特定人士觀賞;其中1張照片中女子甚至一絲不掛,遭檢方認定為散布猥褻圖片而起訴。
全案經法院審理後,法官引用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07號及617號,認為刑法所定義的「猥褻物品」必須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,易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的資訊。認定成男所張貼的照片並無特寫性器官或性愛畫面,並未達到猥褻程度。
法官也於判決書中指出,現代社會西風東漸、媒體發達,國人的性觀念日漸開放,坊間也常見女性裸露畫面。因此,在衡量社會整體對於認定猥褻物的標準後,判決成男無罪。全案仍可上訴。9903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