路邊發傳單被撞傷 自己要擔6成責任

路邊發傳單被撞傷 自己要擔6成責任

自由 更新日期:2010/06/15 04:11

〔記者鄭淑婷/台北報導〕在風雨烈日中賺辛苦錢的「馬路工作族」注意!發傳單遭撞傷,自己的過失責任比例更高;文姓女子在快車道發廣告傳單,遭砂石車撞傷左腳,她控告砂石車司機業務過失傷害並求償,板橋地方法院審理終結,認為文女在快車道發傳單被撞傷,得自負6成過失責任,求償金額扣減後,判處肇事司機、雇主須賠償25萬元。

雖皮膚壞死 卻無法獲全額賠償

北縣新莊市文姓女子在派報社工作,每天到馬路散發廣告傳單,前年1月2日,她在新莊市思源、長青路口,沿車發廣告,看到號誌紅轉綠,從快車道跑回路邊途中,遭砂石車撞倒,造成左腳足跟骨折、皮膚壞死。

文女說,受傷後長達7個月無法工作;砂石車孫姓司機被依業務過失罪,判處4個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,文女另向肇禍司機、司機雇主求償150萬元。

司機、雇主主張,文女為發送廣告傳單,在快車道任意穿梭,被撞傷自己也有不對。

肇事司機、雇主須賠25萬

法官認為,文女沒遵守行人應走人行道的規定,也有過失,砂石車的責任是4成,文女可求償金額扣減後,再扣除已領得的保險金,判處肇事司機、雇主還須給付25萬元賠償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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