報導未向本人求證 壹週刊違約 判賠連惠心200萬

報導未向本人求證 壹週刊違約 判賠連惠心200萬

中時 更新日期:2010/06/01 02:41 郭良傑/台北報導

中國時報【郭良傑/台北報導】

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之女連惠心,指控壹週刊違反與她的協議,三年前報導「連惠心兩百萬名駒曝光」,未向她本人求證,請求懲罰性賠償兩百萬元,台北地院昨日判壹週刊所屬的壹傳媒敗訴,壹傳媒及壹週刊社長裴偉,各應賠償連惠心一百萬元。

九十三年二月間,壹週刊報導「連惠心私密信件驚爆連戰打老婆」新聞,被連惠心提告,後來雙方達成和解,簽訂協議書,約定日後壹週刊如擬報導連家人新聞時,壹週刊必須向連惠心或被報導的連家人求證,若違約則需給付連惠心違約金兩百萬元。

壹週刊在雙方簽約後,於九十六年一月、七月、九月,分別報導「連勝文夏威夷辦豪奢婚禮」、「蔡依珊懷孕身形曝光」、「連惠心兩百萬名駒曝光」等三篇有關連家的報導,卻被連惠心指控都未向連家人查證,告上法院之後,前兩案均判壹週刊敗訴定讞。

連惠心指稱,壹週刊在九十六年七月廿八日,盜攝她騎馬的照片,到九月廿七日報導出刊,有兩個月的充足查證時間,但壹週刊僅在九月廿五日、截稿前一天晚上,向她的友人趙喬查證,未曾向她本人求證。

壹週刊辯稱,該週刊在報導前,曾透過趙喬向連惠心查證,趙多次聯絡後回應該週刊稱「連小姐手機關機,傳簡訊給她也沒回」,該週刊已履行協議書約定,向對外代表連惠心的趙喬查證,沒有違約情事。

判決指出,連惠心買馬、騎馬屬她日常生活中所從事的公開或非公開活動,無關正當公眾關切的公益目的,壹週刊違反協議內容,應賠償懲罰性賠償兩百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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