索權狀遭拒放火 男判5年

索權狀遭拒放火 男判5年

中央社 更新日期:2010/05/25 12:49

(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5日電)謝姓男子因向家人索取房屋權狀未果,竟放火燒毀住家,遭以公共危險起訴。台灣高等法院審理,以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的住宅未遂罪,判處有期徒刑5年。全案可上訴。

根據高院最新公布判決指出,有縱火、毒品等前科的謝姓男子,與父母及弟弟、外傭同住在新竹縣1 處透天厝。謝姓男子於民國98年間,向家人索取房屋權狀遭拒,心生不滿,於同年3 月12日晚間,在房間裡以打火機點燃衛生紙,丟棄在床頭邊,引發火災,所幸消防人員及時撲滅火勢,無人傷亡。

法院一審時,謝姓男子辯稱並沒有縱火犯意,只是察覺起火後,未將火勢撲滅。合議庭認為,被告辯詞與常情不符,並審酌被告家人證詞,指被告曾表示「不給我(權狀)就把他毀了」,認為被告犯行明確,判處有期徒刑5年。

被告不服,提出上訴後,仍遭高院駁回。9905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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